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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26條

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時,由變更後之學校接管原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學校停辦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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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