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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輔導工作,應以全校學生為主體,就其身心發展之特質、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統整自我、認識環境及適性發展,並能正確選擇升學或就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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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