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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3條

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及輔導相關人員互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實施輔導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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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