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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5條

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兼任或代理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但由兼任或代理教師擔任者,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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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