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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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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