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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7條

學校校內實習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並得考量教學設備、安全及空間等因素,實施分組教學。 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十二人,但情形特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每組人數,不在此限。 學校實施校內實習課程時,得辦理校外職場參觀,強化學生對職場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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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