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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8條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 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施與設備符合第六條規定,及工作內涵與實習技能項目之相關性。 第一項合作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實習起迄期間、每日實習時段、實習內容、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及其他學生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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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