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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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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5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將本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 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本評量應以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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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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