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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二、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 三、教師: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四、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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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