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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第3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間,全時且連續一個月以上之專門課程至業界實習所修學分,得採計為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申請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計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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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