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提升職業教育品質,特制定本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建教合作: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前…
← 第1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