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第29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9條

第 五 章 建教合作之監督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除前項考核外,勞工主管機關得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
AI 白話解釋

「建教合作之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30條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考核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或其他…
← 第28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