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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第28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8條
建教生訓練契約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建教合作機構應依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發給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建教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建教生取得訓練證明且表現優良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優先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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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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