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第39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9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第38條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 第38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