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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11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者,自核准之次日起二年內,與同一建教合作機構再辦理建教合作,其辦理科別無變動或實習式建教合作班實習期間未達八星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現場評估,經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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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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