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12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聘(派)任與召集人之指定,與建教合作申請案之審議、評估、補評估、免評估及准駁,得委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