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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審議小組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代理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代理;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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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