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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審議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之,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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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