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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7條

前條第三款專家小組,由主管機關就初審通過之建教合作機構,聘(派)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團體及機關代表為委員組成之。 審議小組委員得聘(派)為專家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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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