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8條

第六條第三款現場評估及第九條補評估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基本設施及設備:應具備與申辦職業科別相關之場所設施及儀器設備,且足以執行該科別之職業技能訓練。 二、安全衛生:工作與生活場所、設施與設備及作業程序,應符合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及其他事項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組織制度:應具備健全之人事組織,置有足以指導建教生之人力,並設相關專責單位或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四、生活照顧:參加勞工保險與團體保險、出勤與時間安排紀錄、工作安排與輪調、生活輔導、生活津貼與逐年調整措施、工時與休假、膳宿與交通安排及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等,應有完整之規劃及制度。 五、職業技能訓練:其實施內容及方式,應符合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規定。 六、配合學校訪視及督導之執行情形: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學校訪視及督導要求改進之事項進行改善,並檢附相關紀錄。 七、其他:對建教合作應有正確之理念及認知,並訂定優秀建教生畢業後,留原機構任職之措施,與學校訪視教師之互動機制及其他部分職業之特殊需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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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