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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本部為處理建教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四項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由本部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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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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