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同時向本部提起申訴;其僅向學校申請協調且對協調結果不服者,亦得依第五條規定,向本部提起申訴。 建教生申請協調並同時或先後提起申訴者,應通知本部審議會,審議會於協調未有結果前,得暫停審議。 建教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建教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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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