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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2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 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 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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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