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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一句話看懂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規範建教合作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外實習或訓練之職業技能訓練學分認定與採計方式,以確保學生學習成效與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2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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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 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 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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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時數每達七十二小時,始得採計為一學分。 二、學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以三個月一期為原則,三學年共六期;每期採計四學分,總計以二十四學分為限。 (二)階梯式建教合作:於三年級全年實施,總計以十六學分為限。 (三)實習式建教合作: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分數辦理。 前項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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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 一、建教生訓練週記。 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 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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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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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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