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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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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第10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 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 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 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私立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違反教育法令之情形者,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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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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