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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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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