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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第3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實驗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後實施。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終止實驗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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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