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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合作 契約書並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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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