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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18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者,其遴選聘任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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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