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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3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之審議。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新任)之審議。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討論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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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