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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4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六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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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