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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經濟弱勢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前項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 第一項學生以具中華民國國籍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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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