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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費用補助,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其餘學生應視學校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與,其補助金額,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不包括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者。 第一項所定其餘學生就學費用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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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