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11條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1條

學校申請設立或變更科、學程,經核准者,應將設立或變更後之科、學程擬招生名額及班級數等相關事項,納入招生資料,依本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