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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0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教育資源分布情形或社會經濟發展需求,會商相關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後,指定學校辦理特定科、學程。 學校辦理前項特定科、學程所需經費,各該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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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