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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4條

學校申請設立、變更或停辦科、學程前,應考量下列條件: 一、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二、學校發展特色。 三、招生情況及學生進路。 四、學校軟硬體教學設備及設施。 五、師資專長及來源。 六、其他辦學資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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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