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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0條

軍訓教官有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介派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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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