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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2條

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採甄試方式辦理,經本部會同國防部共同審核報考人員資格後,由本部辦理甄試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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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