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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3條

本部、直轄市政府與所屬機關(單位)之組織法規、編制表明定設軍訓單位及置軍訓教官者,其軍訓教官之資格及遴選,由本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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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