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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第8條

本部、直轄市政府與所屬機關(單位)所置軍訓教官之職掌、介派、遷調及進修,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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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