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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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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