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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4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 三、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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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