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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5條

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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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