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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實施成效進行考核。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考核,應訂定年度建教合作考核實施計畫及考評表冊,並遴聘相關職業類科領域之專家學者、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考核小組。 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項考評表冊進行自評,再由考核小組依前項實施計畫至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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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