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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12條

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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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