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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置副校長者,除襄助校長推動校務外,其具有教師資格者,得經校長同意,在校外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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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