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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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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
規定設有學科、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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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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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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