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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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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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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