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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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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