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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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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